第四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用水、用气、用热等的价格,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幼儿园缴纳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缴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管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