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四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园用水、用气、用热等的价格,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幼儿园缴纳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缴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管理与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