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四十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