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