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