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