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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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