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