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工作、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机械、施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