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在本市销售、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排放标准。

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