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