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长江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内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区域、重要支流内水土保持重点片区,应当按照有关水土保持规划,综合采取植被恢复、坡面治理、沟道防护、生态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措施,提高区域保土、保水、过滤净化、控制面源污染的能力。
在坡耕地集中的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坡耕地改梯田为主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在其他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
(一)坡面治理、沟道治理、山洪排导、小型蓄水等工程措施;
(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