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在下列区域,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一)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