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划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