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三条已修改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