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