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