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