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