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