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