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