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可以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