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