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