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