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气象、测绘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