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