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