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