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过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