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过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减速或者避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