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