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