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二十条有效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重要汛情、洪水预报等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实时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其他单位设置的专业水文测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水文情报预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