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