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