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森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分别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