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组织造林专业队伍、单位、公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落实植树造林任务,组织检查验收,提高植树造林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