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组织造林专业队伍、单位、公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落实植树造林任务,组织检查验收,提高植树造林质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