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