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