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