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填写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