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