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