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架设横跨道路的临时设施,其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不得小于四米。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