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