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