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