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