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