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