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