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